2014-06-03

自己考過教師甄試,才有補教界絕無僅有的親身經驗可傳授

學生問:老師您師專念公費分發國小任教,為何考過教甄?
許世穎:我辭職過兩次。分發國小任教10年第一次辭職,服務幾年後再次辭職至今已12年。最好笑的是第一次辭職後,和我補習班的學生一起參加台北市教甄,最後師生一起考上(我從民國 83 年開始教教甄至今21年)自己考過教師甄試,才有親身經驗可傳授

教甄公佈的答案會出錯嗎?過度鑽研考古題好嗎?

教甄公佈的答案會出錯嗎?過度鑽研考古題好嗎?
教甄公佈的答案常常是錯的,有時各縣市的答案還彼此矛盾。年輕的命題委員在教甄的資歷沒幾年(很多還是我的學生)備註:我當過教評會委員,也參與過教甄命題
 

2014-06-02

大專輔導人力不足.教部擬立法.投入心理輔導最好機會

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未來除了要求各級學校落實輔導機制外,也會推動學生輔導法立法,明文規範專科以上學校,每1200人需置1名專業輔導人員。而學生輔導三級制也將從國中小擴大到高級中等學校,除了輔導教師外,也要求增置專業輔導人員/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29日

從國小到大學,輔導人力都嚴重不足。現在是投入心理輔導這塊人力市場的最好機會,有意擔任公立學校教師者,可經由報考「心理輔導研究所」擔任學校輔導教師。~輔導心輔所21年「第一品牌」許世穎(杜威)。大專輔導人力不足 教部擬立法〈相關新聞〉請按此

2014-06-01

輔導教師一定要唸過「心輔所」嗎?

學生問:輔導教師一定要唸過「心輔所」嗎?
許世穎:未必。只要具備兩種學分:1.「輔導學分」。2.「教育學分」,通過教甄檢即可。但實務上,會建議投考「師範體系」的「心輔所」或「教育所」較有利。
因為念「非」師範體系,可能修不到「教育學分」。如果沒修到「教育學分」即不具教師資格,當然也就無法擔任本職為「教師」的輔導教師。念「師範體系」的~
1.心輔所:「輔導學分」沒問題,只要再加修「教育學分」;
2.教育所:「教育學分」沒問題,只要再加修「輔導學分」。

依據教育部最新完成「大學設立師培中心辦法」修正案,台大、清大等未設教育系所的大學,師培中心必須在5年後全部停招。這項辦法近期就會公布實施。故建議投考:有設教育系所的「師範體系」

雙北估半數輔導課,缺輔導專業師資

雙北估半數輔導課,缺輔導專業師資: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今天在嘉義縣進行第二天議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聯合提案,要求正視輔導人力缺乏的問題。提案說明指出,受到教師員額編制、教師授課時數等規定,目前大約有1/2班級的輔導課,是以非專長教師配課。如此一來,半數學生很難接觸到班級所屬的輔導老師,遇到困難時也難以求助。

學校輔導人力編制嚴重不足》將逐年增加專任輔導員額

針對學校輔導人力編制嚴重不足,立委蔣乃辛與鄭麗君29日提出警訊表示,教育部設立專任輔導老師的規定,全台有7成小學達不到標準,偏鄉離島地區更少,竟有9成以上沒有專任輔導老師,立委呼籲正視近來頻傳的學生自殺傷人事件。教育部回應,106年前將逐年增加專任輔導員額,部長蔣偉寧也承諾在經費條件允許下,將改善偏鄉輔導人員編制人數。

按照目前輔導老師編制準則,23班以下編制2位兼任輔導老師,24至48班配置1位專任1位兼任,以此類推121至144班的學校,至少要有1名專任5名兼任,但是立委蔣乃辛提到,即使是都會區小學,一校班級數都不容易達到70班,更何況1百班以上,他直言「全台有哪一間小學班級數達145班?根本沒有。」

立委鄭麗君也說,全台2669所小學中,班級數24以下有1845所,已就是將近7成學校沒有專任教師。偏遠地區與離島如花蓮、台東、澎湖、金門情況更嚴重,9成以上學校沒有專任輔導教師。立委陳碧涵也舉花蓮104間國小為例,在現行以「班級數」為考量的規定下,只有5間學校達到設置專任輔導老師的門檻,而地區3到5成學生是隔代教養、家庭弱勢,其實更需要輔導人員介入。

立委質疑目前院版《學生輔導法》專法,對照過去100年的《國民教育法》,兼任、專任輔導教師人力配置並沒有增加,只是將高中納入,但是社會上學生情緒失控案例卻逐漸增加,近日就有台中市學童無異狀跳樓、中興大學碩士生跳樓、雲林國中生投河等自殺悲劇,強烈希望教育部增額編制輔導人員,並打破「班級數」概念,以實際「學生數」作為配置考量,或效法國中模式,每校至少設置1名專任教師。

蔣偉寧表示,受限於既有經費,偏鄉輔導人員編制的確不足,但是他強調,學校有配置兼任輔導老師,教育部方面也積極開班,希望加強第一線導師的輔導功能。而按照《國民教育法》的計畫,預估106年前全國中小學專任輔導老師將增至2280位。

學生輔導法》明令:充實學生輔導人力

行政院會通過「學生輔導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通過後,高中以下學校將充實學生輔導人力,由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並設立學生輔導諮詢中心。教育部表示,為有效促進所有兒童與青少年學生的全面性發展,學習解決問題的知識和技能,並協助學校及主管機關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因此擬具「學生輔導法」。要點:

一、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與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並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草案第4條)
二、定明學生輔導工作之架構與內容,包括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工作。(草案第6條)
三、定明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召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整合全校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草案第7條及第8條)
四、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依學校層級而有不同規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其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之原則、編制及設置依據。(草案第10 條及第11條)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相關課程與班級輔導活動之安排;各級主管機關應推動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與在職進修;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草案第13條至第15條)
六、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應保密及遵守專業倫理;學校及各級主管機關須定期辦理評鑑。(草案第16條至第18條)
七、學校應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以銜接學生輔導需求。(草案第19條)
八、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優先編列推動學生輔導相關經費。(草案第20條)
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草案第22條)